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等关于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,为贯彻执行“开放、流动、合作、竞争”的运行机制,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,高致病性病毒与生物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每年面向相关领域资助若干开放课题。
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开放课题的管理,营造良好学术环境,激励科技创新,培育和汇聚优秀科技人才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章 申请条件
第三条 开放课题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:
(一)紧密围绕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,聚焦学科前沿和关键技术攻关;
(二)研究目标明确,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、可行性,预期成果对学科发展或实际应用具有显著价值;
(三)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并从事申请课题的负责人;申请人同期仅可主持1项开放课题,课题执行期内申请人及其合作者的工作时间需有可靠保证;
(四)与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(中级及以上职称)合作,共同完成研究任务,且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须定期与合作者进行交流。
第四条 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,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提出申请。
第三章 课题申请与立项
第五条 开放课题的立项、审批由实验室负责。课题的申请、评审、批准程序如下:
(一)申请人联合实验室固定人员共同填写《高致病性病毒与生物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》;
(二)课题申请书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批并加盖公章,报送本实验室。课题依托单位需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,并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。
(三)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课题申请;
(四)实验室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后,择优支持。
第六条 开放课题资助金额根据课题实际需要,一般为6万元/项(2年),按年度拨付,每年3万元,研究期限为2年,必要时可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后调整。
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课题的初审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,不予进入专家评审环节:
(一)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;
(二)申请材料不完整、格式不符合要求;
(三)课题研究内容与实验室发布的课题指南不符,或经费预算严重不合理;
(四)课题提交的科研目标和成果不明确;
(五)申请人既往承担的开放课题存在延期结题、执行率低于60%等不良记录。
第八条 实验室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课题的创新性、研究方案、申请资助金额等做出判断和评价,并给出评审意见。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综合评审意见确定获资助课题。实验室与获批准的课题签订任务书。
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
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研究课题的实施,包括定期向实验室报告课题的执行和进展情况,如实编报课题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。凡涉及课题研究计划、经费使用及课题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,须及时报实验室核准。
第十条 课题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课题负有监督、管理和保证的责任,主要包括:保证课题的人员稳定、条件落实;协助实验室实施课题检查,结题审查和研究工作总结。
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。课题执行期满后2个月内,由实验室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工作。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向实验室提交结题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。
第十二条 利用开放课题取得的论文、专利、专著等成果,须注明“受高致病性病毒与生物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(编号:XXX)”,或英文“This work was supported by the Open Research Fund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Virology and Biosafety (No. XXX)”,未按要求标注的成果不计入结题考核。课题研究成果包括通过开放课题研究形成的论文、专著、软件、数据库、专利以及鉴定、获奖、课题推广(转让)或应用等。
第十三条 在研的开放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实验室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、中止或撤消课题等处理:
(一)弄虚作假、违背科学道德;
(二)课题执行不力,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;
(三)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,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、监督与审计;
(四)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、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课题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。
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、精打细算的原则,编制切合实际的课题资助经费预算。开放课题的资金来源为实验室专项经费,经费使用应符合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报销管理要求,可开支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,包括设备费、业务费、劳务费。
第十五条 获准资助的开放课题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,专款专用,原则上不外拨,由实验室合作者(固定人员)代为办理财务报账等事宜。经费当年须执行完毕,未完成的额度将被收回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、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实验室负责解释。